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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
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彻底颠覆了此前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程序。在新民诉法,案件当事人已经无法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以达到两边通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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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时限不明确。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提出检察的建议抵抗诉讼。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该条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当事人唯一的手续权利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的建议和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检察院抗诉分两种情况, 1、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2、是再审抗诉,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如果在法案对某一案件进行判决时认为有错误或者不服判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期限是5天,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或者没有正当的里有以及新的有效的证据材料的,法院都有可能不会受理的,因此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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