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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判刑,教唆不满14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犯罪,只需要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是采取劝说、利诱、威...
首先,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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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教唆不满14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犯罪,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两点,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根据所触犯的具体来定罪量刑,并且要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刑法》总则对其没有任何规定,修正后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这类既非直接实施犯又非共犯的教唆者,应定性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意志,缺乏辨别能力。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伸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作为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教唆者利用这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生命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点,可以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教唆他们,本质上是将他人视为犯罪的工具;在这种故意的控制下,足以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该是间接正犯。
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杀人的,就按故意杀人罪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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