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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人员不足是怎么回事?

2022-07-31
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中,大多数复议机构无法正确发挥作用:首先,这些行政复议机构并没有担当起纠纷“裁判员”的角色,害怕上法庭败诉承担责任,同时行政机关领导人为了政绩和政府的形象,也十分忌讳被涉及司法程序中,因此行政复议工作也是草草作出维持决定了事;复议机关的这种行为根本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使纠纷更加复杂化;其次,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都具有隶属关系,属于涉议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这就不得不让行政相对人产生怀疑,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是否公平、公正。 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关和部门繁冗,缺乏统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分属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都可以设立专属的行政复议机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我国行政机关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组织设立复杂繁多,行政复议机构也可谓是多种多样,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统一的体系,无法开展独立统一的工作。由于行政机关的特殊职能,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保持绝对的服从,设立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机构往往也不能例外,必须听命于行政首长的要求和批示,作出符合行政机关利益的选择,行政复议裁决自然无法公平、公正。同时,行政复议缺乏独立统一的制度设计,复议机构繁冗臃肿,必然增加行政成本,影响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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