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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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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是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而且,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便 不能拒绝执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和执行中一些实际问题 的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57条作出了“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诉至法院,行政机关便无法要求人 民法院去强制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这一司法解释与《行政处罚法》第45条 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按照法律效力关系的原则,应当是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那么就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外,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不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强制执行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 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行政复议中止期间能否强制执行的回答::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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