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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镇郊区面临的拆迁房屋越来越多,因拆迁记到面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那么,男方家庭婚前建设的被拆迁房屋,女方是否可以...
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拆迁获得的补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对于拆迁补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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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房屋是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需要明确补偿房屋所在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再次,需要明确拆迁补偿房屋中是否有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同住人的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被征收人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助和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关于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若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被征收人应补足差价,相应的,被征收房屋价高的,高出部分由房屋征收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则拆迁补偿当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若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用于补足差价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安置时获得的拆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等费用,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应结合拆迁补偿房屋所在地的拆迁补偿政策,确定拆迁补偿房屋中是否有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同住人的因素。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参照当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拆迁安置方式的不同: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 (2)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且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存在增购面积的,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的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拆迁补偿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时,由于房屋只属于夫妻一方,则拆迁补偿款只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离婚拆迁补偿款不进行分割。 2、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3、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女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女方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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