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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农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
这个问题《土地管理法》中有所体现,但《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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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土地管理法》中有所体现,但《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就是说,你们可以申请复耕,但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已征为国有。
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属于村民,可以长期使用,所有要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农民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但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在自留地上不可擅自建房。
目前,并没有专门关于自留地的使用权如何确权的法律规定。一般实践中,自留地的确权由村集体统一申请确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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