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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禁止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应当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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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采取依法转让或者依法将其作价入股以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林地使用权。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对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业生产投资和林业资金使用方面给予优惠。
鼓励社会投资林业生产建设,实行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社会化,投资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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