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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男方就要证明孩子和自己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孩子和对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找到这些证据,一般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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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离婚男方想要争夺女儿抚养权的可以从一些有利条件上准备证据,有利条件包括:女方经济窘迫、患有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长、母亲责任意识不强、男方可以出具自己已经绝育或是丧失生育能力,还有就是女方还有其他的孩子,而男方只有这一个女儿。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女儿已经八周岁以上,自愿跟父亲一起生活。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夫妻离婚后,男方都要争孩子的抚养权,这个说法太绝对。也有的男人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至于孩子归谁抚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还可以自己主张跟谁。另外第一如果你是男方:男方可以争取抚养权。男方争取应着重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扶养义务的。3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收入的。7男女双方均无时间照看孩子,离婚后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照看的,该方父母的意见与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对争取抚养权也起着重要作用。第二如果你是女方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会判决给女方抚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款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女方也能举出男方的生活环境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或者即使抚养孩子了也会对孩子的未来产生不利的影响都可建议你最好跟母亲生活,因为母亲心细,将来即使再婚了,也会心心念念着你,好好打理你的生活起居。父亲一般比较粗心,所以若他再娶的话,你的生活会受很大影响。你15岁,还未成年,将来的生活还需要打人的引导与扶持。所以,建议跟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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