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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有期限限制的。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期限。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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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甲银行与机械公司、经贸公司、胶辊公司、梁甲、曹某、梁乙、董某、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川0303民初372号 法院观点: 甲银行与机械公司虽已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490万元的还款时间进行了变动,但机械公司2014年9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各股东自愿以个人资产对机械公司向甲银行借款490万元展期12个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梁甲、曹某、梁乙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应当知道所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会向甲银行送达,且甲银行收到后对此未提出异议,被告胶辊公司、梁甲、曹某、梁乙对机械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展期流动资金贷款49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且甲银行与被告梁甲、曹某、梁乙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对甲银行要求被告胶辊公司、梁甲、曹某、梁乙对该490万元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连带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其与主债务人间属连带债务人,根据该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定》修改了《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相关文章中明确指出,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并不适用于《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主要理由是: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主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能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就是说,在未离职的情况下提出支付加班费的申请,则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纵然是三年前的加班费仍然可以主张。如果员工离职,则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否则时效超过,以往所欠加班费都将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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