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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刘志军案件中得到体现。记得媒体报道,刘志军曾说,我生是党的人,死是党的鬼,党和政府怎么判我的刑,我都认罪且不上诉。也记得济南的一位资...
1)申请内容。开篇就要向领导、组织提出申请什么。要开门见山,直接了当,不含糊其词。 2)申请原因。为什么申请,也就是说明申请书的目的、意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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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后,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应因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法院调查明确表示,黄某某既不是积极参与,也不是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庭审供述,根据证人的证言等证据,以下事实非常明确:一是本案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由王某某提出,由林某某决定,由王某某等人具体实施。其次,黄某某属于单位一般员工,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庭审事实表明,黄某某入职广州某公司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合同。他的工作是临时负责某公司单位南方大厦电子城五楼c23档销售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的财务工作,具体是将涉案销售文件输入电脑,保管销售部门的现金和账目。根据公诉人举报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某公司负责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是林某某和王某某。最终,黄某某所在的销售部门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也间接证明了其作用非常有限。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犯罪分为三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一是单位生产部门生产半成品,二是某加工厂将半成品与预先准备好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壳进行组合包装,最后由销售部销售。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我们看来,黄某某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直接负责人,也不属于其他直接负责人,因此,他不应该受到处罚。毫无疑问,黄某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国刑法没有界定其他直接责任人。结合司法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立法精神的理解,特别是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我们认为黄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第三,根据黄某某对本案的认识、态度和人格状况,从注重教育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可以对黄某某进行非法处罚。从黄某某在本案不同审判阶段的表现来看,他的供词非常稳定,供词前后一致。根据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他对事实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我们见他的时候,亲自写了《悔过书》,表达了他对这个案子深刻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后悔自己因为不懂法律而做出违法的事情。结论:我们相信合议庭一定会对黄某某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注意到,本案的受害者都是国外知名企业,具有潜在的国际影响力。西方国家要求中国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力度,中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环境,有关部门特别重视本案(也许本案已经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但这些不能作为扩大追究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由。同时,我们也想象这些因素给合议庭正确处理本案带来的异常压力。如何上和实践上,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中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是一个令人困惑和困惑的问题,但我们相信合议庭法官的先进司法理念一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实已经明确,我们相信黄某某会得到他的公正判决!律师:苗某某2008年1月22日。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表现的,依法可以减刑。 但是职务犯在减刑时受到时间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公司现在是想要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害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因此逼着你写辞职书,所以你一定不能写,一旦写了的话就是你自己申请离职的,没办法向公司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该赔偿金是按照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需要向你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赔偿;超过六个与不到一年视为工作一年,也可以要求两个月的工资赔偿;不满六个月的话,可以要求一个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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