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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参照上述比例。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如果承担两个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根据上述比例确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3) 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抚养费是父母支付给未成年孩子的,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如果离婚了,没有抚养权的另一位,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给另一方,抚养费支付多少,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抚养费一般是按照月支付,条件好,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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