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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5、...
(1)结婚的证明手续(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手续。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手续; (3)婚后夫妻感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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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明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结婚基础状况的证明资料。经人介绍或承包买卖婚姻等证明资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资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资料(5)起诉离婚,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等资料(6)儿童情况。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书、户籍证明书、夫妻养育条件、孩子想跟随哪个生活的表现证明书(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公司证明书、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9)住宅证据资料。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生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费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属等证据。
◆针对性解答:婚姻关系解除与否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事前收集证据十分重要。关于离婚,就需要找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1)没有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一方外出租房租赁合同、物管或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据、孩子跟随一方在外读书的证明等证明(2)一方没有履行家庭义务或者夫妻义务的证据(3)一方被家暴、虐待等的报警记录、医院的治疗记录、妇联或基层调解组织的相关调解记录等(4)一方因为暴力或对另一方不忠诚为了挽回对方而写的书面的保证书(5)关联人员的证人证言◆相关问题:1、离婚还要涉及财产的分割,不知您们是否有共同财产?协商一致了吗?共同财产一般判决是一人一半,当然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藏财产,最好您先要将财产的状况证据固定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准备三个方面的证据,第一是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及感情破裂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方面的证据包括对方是否有出轨、虐待自己、吸毒、刑事犯罪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证据主要是孩子出生证明及抚养孩子有利条件的证据包括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的意愿、对方是否不利于孩子成长等,第三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方面的证据,在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时,需要通过书面材料证实财产或者债务真实、合法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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