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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在国外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送达: 1、依照国际条约约定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送达; 3、驻外使领馆送达; 4、向被告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离婚被告在国外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送达:1、依照国际条约约定方式送达;2、外交途径送达;3、驻外使领馆送达;4、向被告委托的代理人送达;5、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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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 2、当事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3、不能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视为送达。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2)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照程序通知对方,或者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庭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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