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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就赡养纠纷的原被告的规定如下:“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婚姻家庭...
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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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纠纷被告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日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孩子合理的物质要求。赡养纠纷的被告必须出庭吗?人民法院只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拘留。也就是说,是否拘留不取决于案件类型,而取决于被告是否必须根据案件情况出庭。也就是说,赡养纠纷被告二次不出庭不一定要拘留,是否拘留取决于法官的意见。赡养纠纷案件中,子女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赡养案件中,被告必须出庭。但如果孩子确实出现在法院开庭过程中身在外地,一时无法立即赶回,被告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带他参加诉讼。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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