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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准价即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3);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⑴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由区位价格、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和楼层差价三方面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楼层差价。 ⑵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由区位价格乘以环境调整系数、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宽深比调整系数、临街状况调整系数和楼层调整系数等相关调整系数之积加上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区位价格×环境调整系数×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宽深比调整系数×临街状况调整系数×楼层调整系数+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 基准价格的适用范围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适用于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具有合法《房产证》的被拆迁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房)、违章建筑及附属物不在其列
⑴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由区位价格、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和楼层差价三方面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楼层差价。 ⑵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由区位价格乘以环境调整系数、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宽深比调整系数、临街状况调整系数和楼层调整系数等相关调整系数之积加上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区位价格×环境调整系数×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宽深比调整系数×临街状况调整系数×楼层调整系数+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 基准价格的适用范围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适用于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具有合法《房产证》的被拆迁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房)、违章建筑及附属物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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