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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受票方确实丢失发票,客观上就已经无法继续坚持凭发票扣除。在受票方公开声明作废的情况下,国地税部门通常要求一是开票方出具书面证明,二是开票方提供复印件。 因此,按道理凭存根联复印件加开票方证明是可以替代大部分发票的用途的,但有些税务局有时会不同意,这就要求登报作废或满足其他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具体证明方式,建议事先电话咨询当地税务局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的地方可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对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在国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定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的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的银行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具体的协定办理。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果是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证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同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在我国银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暂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全民所有制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由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一方过世之后那么是可以进行财产继承的,但是一般都是除夫妻之间的夫同财产除外,只有自己个人的财产才能进行继承,所以,在一方过世之后一定要认定要哪些是共同的财产,那些是属于个人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继承的事情。
如果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即使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证明单》,购买方也不能再凭借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抵扣进项税额,只能按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初始成本或费用。丢失发票导致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需要由责任人承担,但是这项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已不属于税法规范的内容。对于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如果有认证期限的规定,也适用上述处理方式。如果丢失的是不具有抵扣凭证功能的普通发票,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税前扣除原则,购买方可以将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是还需要取得其他证据,如销货方销售货物记账凭证复印件、合同、入库单、款项支付凭证等,以佐证业务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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