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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并由其行使一定司法职能的制度。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以普通民众参与行使审判权的形式,实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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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职务自动免除。对于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即使任职期限未满,也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比如,人民陪审员法在2020年决定基础上,增加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员、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名单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些人员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就不能再担任人民陪审员。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法官的职务,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也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有: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到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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