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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5、关于海外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海外人员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照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如该房产是购买于结婚前则属于一方财产,如购买于结婚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如该房产是购买于结婚前则属于一方财产,如购买于结婚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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