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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例分析

2021-01-12
以案说法:2009年10月3日张某到渭南市某某饭店用餐,拒绝付账,后又跟朋友到某某饭店吃饭,拒不付账,并无故滋事,向饭店老板索要2200元。饭店老板后报案,公安部门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量刑分析: 1、张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现行《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对张某应选择的法定刑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应以有期徒刑6个月作为量刑起点。 2、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张某多次到某某饭店吃饭不给钱,后向饭店老板索要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可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且其无其他增加刑法量的犯罪事实,故张某的量刑起点即基准刑,为6个月。 3、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基准刑后,下一步量刑工作是根据案中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调节,得出拟宣告刑。本案中张某是累犯,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赔了涉案赃款,挽回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张某的累犯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对其认罪态度较好减少基准刑的5%,对其退赔赃款,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减少基准刑的5%.故对张某的拟宣告刑为6个月×(1+40%-5%-5%)=7.8个月。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以上调节基准刑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案各种情况,调节基准刑后得出的你丁宣告刑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应对张某处理有期徒刑8个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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