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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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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伙人或者姓名、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三)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五)设立办事机构的信息;(六)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融资等业务信息;(八)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等信息;(九)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自每年4月1日起公示;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七项至第九项信息的,同时予以公示。逾期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XX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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