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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
扣押他人物品,如果是非法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但需要根据物品的价格来判断。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产:一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第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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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刑事案件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对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扣押 行政案件,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扣押物品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涉及扣押物品时,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只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就行了(如有见证人的,须由见证人签名)。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得扣押,应予登记、估价后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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