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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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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大概意思是就经营者作那些虚假广告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还要作出罚款,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虚假还代为发布的,也要查获其非法收入。
用企业。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公用企业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是不可缺少的。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也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在我国,这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不管哪种形式,都属于国家控制的产业。事实上,一方面,这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投资大,收益低,只能由国家经营;另一方面,这些基础产业的相对集中,能保证资源在国家的控制下合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公用事业这一领域中,主导地位仍然是国家控制的,但也放开了一小部分,如交通。目前,这一领域基本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所有从事这些公用事业的经营者,都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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