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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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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定义、量刑】[1]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文物罪处罚也是分不同的情节,有不同程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贵重文物包括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原稿、旧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文物,贵重文物分为一、二、三级,贵重文物是否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多次破坏,多次教不改变的国宝级文物破坏的珍贵文物破坏,国家重点文物保护机构文物破坏严重的文物动机破坏极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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