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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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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
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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