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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如下: 1、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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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如下: 1、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如下: 1、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活动。所谓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这是一种以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补偿或保障的一种经济制度。商业保险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人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保险合同来体现。而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是社会保险保障的对象。2.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如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一般基于国家的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是为实施国家政策服务的手段。3.商业保险都由专业的保险公司经营,而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机构办理。由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相同,应当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生活中运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保险形式,目前在我国,保险活动的主要形式也是商业保险活动,因此,保险法将商业保险活动作为调整对象,适应了我国规范商业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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