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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具体指哪些诉讼

2022-08-07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该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同本案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且完全可以合并审理,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条第2款也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第五条是对婚姻案件举证时限、被告答辩意见、提出反诉等程序性问题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本条指引的制定背景正是因为离婚案件的财产方面当事人取证困难,经常在举证时限内无法完成全部举证,举证时限届满后发现新的财产也由于受证据规则的限制无法提出请求,如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不符合方便当事人的原则,既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不能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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