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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合上面所说的,军人离婚时只要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那么就会区分哪些是属于共同的财产,哪些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只要确定清楚了之后,那么在分割时就不会引起各种纠纷,如果协商不下来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离婚案件中房地产的分割分为公房和商品房。分割方式是:夫妻共有的商品房或公房,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是一方婚前首付购买的商品房,婚后共同还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产权登记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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