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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业主是购房合同关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从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属于从属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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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主要是购房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未将其房屋全部卖出,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与普通业主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①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②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要认清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实质,前提就是给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几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定位,以下先看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通常说来,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涉及到的主体有两方,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二者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开发商并不加入物业管理关系,但是在我国目前所建成的一些新型的住宅小区和高档写字楼中,通常是由开发商出面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事务,与此相联的是,《物业管理公约》由开发商出面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费也由开发商出面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开发商实际上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一方的若干权利,但问题是开发商并不等于业主,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所商定的物业管理费用最终仍要由业主来交纳,开发商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实际上要由业主来遵守,开发商将房屋全部转让以后,实际上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已与其无关,而众多业主却对于这些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无法参与,时候造成的后果却要由业主或住用人来承担,这显然既不合理,又不公平,造成这中状况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在初期管理期间,大部分房屋尚未售出,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由此,开发商便担当起业主的角色。 2、业主委员会由于业主入住数达不到各地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人数,一时尚未建立,于是,开发商未与入住的业主商议,便越俎代庖,行使了不该由其行使的职能。 3、有些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下属的二级或三级单位,开发商建房,然后交由其下属单位管理,开发上似乎就天经地义地担当起业主的职责。很显然,这种由房地产公司直接行使业主权利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 1、权利主体不清,容易造成纠纷隐患。对于业主的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按物权制度相关原理,可以肯定的是业主基于自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然延伸出其对物业的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而开发商卖出房后明显对该物业的管理事项不享有任何权利。既然如此,开发商自然就不能代替业主处分其对该物业所享有的物业管理的权利。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 1、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2、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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