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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怎么判的?

2022-09-04
的司法解释是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新增设的,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和之前的刑法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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