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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假的规定是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的产假9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且部分省市可以增加产假的时间,但不得比国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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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国家政策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 2.单胎生育者,假期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3.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产假若在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对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乳时间单胞为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含人工喂养)。
1.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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