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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有利于小孩成长原则判决。苏州地区可以来所咨询。...
按照中国的规定, 1、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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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小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同时会考虑10周岁以上小孩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按照中国的规定, 1、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施行前,夫或妻一方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到时离婚,按揭房子应归交纳首付款的一方,婚后共同交纳的按揭款及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所以,即使你签字了,如果到时真离婚,在分房的问题上你也不会吃亏。 3、婚前签个协议也好,你可以只提出:将来谁要有过错导致离婚,那么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损失***钱,这样也不一定就是他有过错,你也有可能有过错,对双方都公平。 4、孩子都没出生呢,孩子的问题就没必要提了,因为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是以“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教育”为基础的,这个你们俩的情况都属于不确定因素,所以没必要提。 个人认为,既然他家提出做个财产公证,答应了也没什么,作为老人可能想的多,你男朋友估计也很为难。理解一下他吧,不要为了这些事导致你们多年的感情出现裂痕,再说你们是以生活一辈子为目的,而不是以离婚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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