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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做出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要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催告;二是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三是不履行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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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此外跟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主体相关的条文还有: 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一)对财产的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科以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三)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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