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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条件有八种,应当认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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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条件有八种,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百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度实的材料,都知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道; (七)勘验、检查、辨认专、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于拒执案件当中的受害人来讲,本来就是因为当事人不还钱所以才起诉了,如果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对方仍然不予理会,当然第一步还是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能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是否明知应予执行的是生效判决、裁定; 2.是否明知具有执行能力; 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经过、后果等。 (二)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三)物证、书证如犯罪工具、法院执行通知书、行为人财产状况证明文件、转移财产交易记录等。证实行为人具有执行能力,及采用的隐匿、变卖、转移、毁损执行财产或者威胁、暴力等手段拒不执行。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实内容同上。 (五)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犯意联络、联络内容、具体分工等情况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具有执行能力,而采用隐匿、变卖、转移、毁损执行财产或者威胁、暴力等手段拒不执行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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