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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单位性质有所变化,主要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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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时,首先要知道涉税争议的事项,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超出法定复议范围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不予受理。 在判断争议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事项时,应考虑下列三个因素:一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复议对象,抽象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属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二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即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行政复议原则上只限于解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和其他争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纳入处理对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确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税务机关不存在什么障碍,但是有时候纳税人也会遇到非常尴尬的境遇,比如税务机关相互推诿。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也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选择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税行政复议过程中,纳税人应该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视。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即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行政行为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申请,这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申请复议的方式之一。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 我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委托代理人姓名)作为我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 3、放弃、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4、进行和解; 5、代收法律文书; 6、提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 (注:当事人可参考以上委托事项进行授权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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