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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赔偿项目中不属于优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因为最主要是:基本所有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对于精神损失这项费用是免责的,也就是不赔的。■所以,法院:一般先要求在交强险中计算,这样,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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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优先赔偿吗的问题解答:不是优先赔偿,是按比例赔偿,因为《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物质损害赔偿金之后,且用逗号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排列前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予以隔开,原因也正在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人格权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其针对的仅是受害人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损失。其功能在于消除和减轻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和抚慰受害人的哀怨情绪,同时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被告承担的赔付项目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条款也无“肇事司机构成刑事犯罪,保险人可以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范围。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二是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合理平衡原则。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适当考虑个案及地区差异,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判付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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