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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医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2021-10-11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业的管理极其严格。不仅要严格限制医生的资格,还要求医生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另外,对医疗活动,为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医生不仅扰乱了业界建立的良好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医生没有执行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诊察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诊察人员不特定或多犯了公共卫生。(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没有取得开业执照的医生,不是本条所说的违法医生。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多次教导不改变的骗取大量金钱的损害就诊者的健康等。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者的健康,使就诊者死亡是适用重法定刑罚的情况。(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但一般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就是说,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照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执照。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者对患者的伤亡结果有间接的故意罪,而不是业务过失罪。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者知道自己没有医疗技能,没有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也知道患者在没有有有效的及时治疗时会发生障碍,直到死亡为止,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方面,忽视患者的障碍,忽视死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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