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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项目申请、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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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由基金办按照专家遴选规则,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每个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办;基金办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基金办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按照项目遴选规则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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