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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所称之伤情鉴定,即通俗所称的打架斗殴等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专业称呼为法医损伤程度鉴定。 损伤程度,顾名思义为损伤所致之程度,法律上...
伤情鉴定标准: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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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方面的鉴定有两种,一是伤残鉴定,是指受伤经过治疗后留下的功能性障碍,由轻到重分为十到一级伤残,这个鉴定决定赔偿的数额,一般不直接决定刑事责任。二是伤情鉴定,由轻到重是轻微伤、轻伤、重伤,是指受伤当时的状况,直接影响刑事责任,一般轻微伤不追究刑事责任,轻伤和重伤要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并起诉到法院,最终由法院定罪判刑。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是: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交通事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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