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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开支中特设民政事业费项目,包括救灾、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稳定群众生活和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上述特定货款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特别使用特殊货款。这是我国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侵犯本罪的对象,包括国家用于救济、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金钱,以上用途的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以及临时筹措的救济、危险、防汛等金钱,以及国家捐赠的救济、救济金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救灾金应重点用于灾害严重地区自力克服生活困难的灾害者,不得平均分配和发行。危险、防汛金用于购买危险、防汛物资、通信器材、设备等相关费用。优惠金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赔偿金、生活补助、疗养、配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人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的钱不能作为他使用,也不能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一般是指擅自挪用专用金,例如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买轿车等违反专用金的行为,这种他不包括放入个人腰包的行为,国家职员利用职务简单地将上述7种专用金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罪应受到重罚。因此,这里挪用救灾、危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金钱罪的挪用,只能擅自将上述特定金钱挪用为其他公共行为。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危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7个项目,挪用其他项目不能构成本罪。1962年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共同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方法》规定,特定金钱不得挪用给他。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用管理办法》重新规定了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埋入、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硕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危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金属于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受到重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挪用特定金额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金额较大,直接侵害大众生活利益,妨碍生产自助的,直接扩大灾害的,挪用特定金额造成大众逃亡、疾病、死亡等(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存放、特定货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分配和使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知道国家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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