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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可以撤销,但是前提是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如附条件合同是基于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原因而签订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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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就可以撤销。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者在受赠人具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也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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