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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人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吗

2021-10-27
不可以。《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书面申请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上述股东可书面申请董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定金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不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及时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定金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别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按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中的他人应广义理解,至少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发起人、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3)公司以外侵犯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尽管公司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提起代表性诉讼,但也应用前置程序的规定。所谓股东代理诉讼置程序是指股东在公司受到不正当行为的损害时,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首先要求公司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只有在公司拒绝或怠慢诉讼的前提下,股东才能实利。《公司法》第十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定金规定的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提起诉讼,将会造成公司利益难以弥补的损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根据《公司法》第 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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