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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和二审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现分述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类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责。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责。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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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比较特殊和复杂,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规定为15日;《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规定为30日)。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3个月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原则性规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同时又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的诉讼期限。由于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可能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该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条又作了补充规定:1、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起诉期限的耽误和延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条是关于诉讼期间的延长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水灾、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包括的范围更宽,例如生病、意外伤害、交通中断等。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障碍情况的,应当在该情况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权利。是否延长还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注意这些规定中的期限延长是指顺延,即补足因法定事由而耽误的期限,而非重新计算期限。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是45日,自医学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计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上诉期间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对涉外案件的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上诉移送期限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上诉。听听民事上诉状范文。审理期限为30日。 二、其他诉讼时限 1、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审限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2、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执行措施期限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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