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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如果对之前的司法鉴定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不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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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并不一定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笔迹鉴定的,二审法院按此规定应不予准许。 2、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关于二审中可以申请鉴定吗的回答为处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能动辄予以驳回,应当认真审查,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2)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举证时限内提出,因此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应当进行限制性把握。
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一审开庭时,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书后,无任何表示,当出现不利于己方的诉讼结果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又申请鉴定,就该鉴定申请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笔者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该鉴定权利时,或者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后,不积极行使权利,应视为放弃鉴定权利。那么,二审中申请鉴定也不应当得到支持。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为查明案情确实需要;二是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亦申请鉴定。那么,同样的情况在案件提起再审后,在再审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鉴定呢?笔者以为,亦不可以,除非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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