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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集体与集体的土地纠纷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所以,对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地方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园等村关于林地争议当中,由于村民不懂法,曾发生过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质的违法事件。 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 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要注重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山林土地作出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刑事处罚。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有利于对争议的处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不能流于空洞说教。调处中,工作人员还要耐心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并切实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停留在讲道理、做思想工作上,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感化群众,进而有效防止纠纷演变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期限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过程中,将采取政府搭台、各方自主协商的方式,组织村民代表面对面商谈,以历史事实、现状情况为依据,自主协商解决村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对争议各方自主协商不成的,可以引入人民调解、特邀调解、专业调解、部门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使争议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处过程中,政府充当调解“中间人”、行政处理“裁判员”角色,确保公平公正处理各方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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