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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请保外就医,量刑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监外执行的一种。有两种情况:①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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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在服刑期间犯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后取保在监外治疗的临时刑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同,特别是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适用保外就医有疑问。一种观点认为,无期徒刑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监外执行可以暂时执行,而没有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可以暂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期徒刑罪犯可适用保外就医。对病情严重、符合法定条件的无期徒刑犯适用保外就医,既是保障罪犯人身健康权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合理合理,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有严重疾病的无期徒刑罪犯不能适用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三种情况之一: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无法自理。,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④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①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②骗取保外就医的; ③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④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⑦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①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②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③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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