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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关于...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都属于行政司法范畴,都是行政机关裁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两者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有重要的区别,行政复议的行政裁决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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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两者的区别如下, 1.行政裁决可申请复议理由:行政裁决行为在具备行政行为特征的同时兼具准司法性,且裁决行为一经做出,即有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对民事纠纷双方权益产生相应影响,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的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裁决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同样基于行政裁决的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该法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以及最高法的有关意见,除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裁决不是很多,散见于成文行政法中,如《复议法》第30条等,有最终裁决权的行政机关通常级别较高)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外,行政裁决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提起行政诉讼
一直以来,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权是人民和权力机关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的,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行政机关性质上只是执行机关,行政机关不能随意的处分手中的行政权力。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服务行政”,“合作行政”观点的产生,行政权不可处分的观念开始有了松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合作,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妥协得到越来越多的尝试。行政行为有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之分,在自由裁量权领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坐下来协商一个最佳的行政争议的解决方案是完全可能也是可行的,行政权也不再是高高在上,永远是一个“命令者”、“管理者”的姿态。和解与调解制度的产生正是对这种行政理念的一个很好的回应。因为和解与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直接参与协商做出处理结果,所以和解与调解对提高行政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有着重大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指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条规定就是行政复议调解的意思,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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