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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
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1)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 (2)通过虚假诉讼、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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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情况。只有被执行人在完全履行所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确定义务的、或者完成了在相关约定协议书中义务的,人民法院才会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删除;但消除黑名单是需法官人工操作的,因此当被执行人达到删除条件的,其可主动与法官联系或是递交申请书,要求从黑名单中消除自己的名字。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由于一些不当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惩戒,被称为列入“黑名单”,那么如何才能从黑名单中消除呢。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一般来说,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或者在相关协议书中完成了义务,法院才会对此裁定对失信的被执行人在名单库中删除。 但是消除黑名单是需要法官人工操作的,所以当您认为自己达到上述删除条件之时,可以主动与法官联系或是递交申请书,要求从黑名单中消除,以减少对日常生活的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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