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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下: 1、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2、申请回避; 3、收集、提供证据; 4、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 5、使用本民...
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起诉权、上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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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问题,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
诉讼离婚条件如下: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起诉离婚的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 3、男方起诉的,女方不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诉讼权利如下:1、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权申请回避;3、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和补充调查。;7、有权辩论;8、有权请求法院支持调解和自我和解。;9、有权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更正。;10.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本诉。;11、有权提起上诉;12、有权申请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在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两年内,有权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供证据、辩论、请求调解、上诉和执行申请。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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