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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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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或者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XX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XX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XX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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