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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无营运证的处罚措施

2024-11-19
未经过许可或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活动的,应受到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严肃纠正和严厉警告。违规者将面临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的罪行,并需接受刑事责任的追究,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中,第四项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相关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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