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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解除合同的除斥期是什么意思?

2022-08-04
相对方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催告,如在第11个月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向后再推3个月,成为14个月。这种"有条件的除斥期间"的看法值得商榷。实际上,一年的除斥期间不会也不应该因为三个月除斥期间的起算而有所改变,而是应该继续计算。首先,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它的期限是不能变更的,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也同样如此,不存在既是除斥期间又允许延长的可能。其次,这两种除斥期间在计算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互相影响的关系。这两种除斥期间的限制,实际上是对解除权人的双重限制:一方面,他的解除权会因相对方催告后经三个月期间不行使而消灭;另一方面,即使没有相对方的催告,他的解除权也会因为一年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两个限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作用,就足以使解除权人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对于前面的例子来说,即使开始起算三个月的除斥期间,则在一个月后,解除权也会因一年的除斥期间已经完成而消灭,从而没有继续计算下去的必要了。如果依照前述观点所称的那样,适用出于限制解除权人目的而作出的规定,相对方依据本规定催告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结果,竟是放宽了对解除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岂不是违背了立法的本来目的吗?因此,这种显然违背立法本意的解释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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